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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國際海運中,運輸條款明確了船方與貨方的權利、義務和責任豁免,主要有以下幾類:
班輪運輸條款
班輪運輸也稱定期船運輸,船舶按固定航線、港口、船期和相對穩定運費率運輸貨物。船方負責裝卸,費用含在運費里,適合各類雜貨及小額貿易貨物。
租船運輸條款
航次租船條款:船舶所有人按要求在指定港口間完成一個或多個航次運輸,負責營運調度,運費按貨物數量或航次包租金額計算。
定期租船條款:簡稱期租,船舶出租給承租人在約定時間使用,營運調度由承租人負責,租金依據載重噸、租期等計算。
光船租船條款:船舶所有人僅提供空船,承租人自行配備船員并負責船舶管理,對船舶控制權和使用權更大,但責任和風險也更多,租金計算類似定期租船。
提單運輸條款
提單是證明運輸合同及貨物交接情況的單證,主要條款包括:
1.首要條款:確定提單適用法律;2.管轄權條款:明確糾紛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;3.責任條款:規定承運人責任期間、范圍和免責事項,如《海牙規則》規定責任期從裝船到卸船;4.運費條款:明確運費支付方式、金額和幣種,可在裝貨港預付或卸貨港到付。
海運保險條款
平安險條款(FPA):是主要險別之一,涵蓋自然災害造成的全損、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。
水漬險條款(WA 或 WPA):除平安險責任外,還負責因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。
一切險條款(All Risks):責任范圍最廣,包含平安險和水漬險責任,還負責一般外來原因造成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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