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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國際物流中,DAP(目的地交貨)和 DDP(完稅后交貨)條款很關鍵,了解它們的異同對進出口商意義重大。
一、相同點
1.運輸責任:DAP 和 DDP 條款下,賣方都要把貨物從發貨地運到進口國指定目的地,負責安排運輸、承擔主要風險及大部分運輸費用。如中國出口商向美國運貨,無論哪種條款,都要安排從中國工廠到美國最終目的地的全程運輸。
2.交貨地點:二者交貨地點都在進口國指定目的地,如收貨人倉庫、工廠等,賣方向該地交貨才算完成義務。
二、不同點
1.清關責任
DAP 條款:賣方負責出口清關,買方負責進口清關。如法國向中國出口葡萄酒,法國出口商辦法國港口出口清關,中國進口商辦中國港口進口清關。
DDP 條款:賣方承擔進出口清關全部責任,支付進出口關稅及稅費。
2.費用承擔
DAP 條款:買方承擔進口清關費用、關稅及目的地卸貨費。
DDP 條款:賣方承擔從發貨地到進口地的所有運輸、清關費用及進口關稅。
3.風險轉移時間
DAP 條款: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目的地可供買方卸載時,風險轉移給買方。
DDP 條款: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目的地實際交付給買方時,風險才轉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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